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 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时间: 2023-09-17 10:29:21 |   作者: nome诺米系列

  2023年以来,西藏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明显问题,依法查处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民生领域违法案件。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山南市贡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火锅店食品操作区环境不整洁,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制度案

  2023年3月2日,贡嘎县在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贡嘎县某火锅店食品操作区环境不整洁,从业人员操作不规范,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索证索票制度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4月10日,贡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8日,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索县某批发部货架上摆有涉嫌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经调查,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供货商资质及进销货票据。经委托生产厂家鉴定该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3月29日,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卡若区某液化气加气站销售不合格液化气产品案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发现,昌都市卡若区某加气站销售的液化石油气(C₃+C₄)烃类组分项目不符合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3月31日,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255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31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

  2023年5月5日,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日喀则市某民俗文化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用电梯无法提供电梯维保记录。经执法人员调查,该电梯维保单位为某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未按规定要求对在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8月7日,日喀则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检测发现,贡嘎县某加气站销售的液化石油气(C3+C4)烃类组分、C5及C5以上烃类组分项目不符合GB11174-2011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5月18日,贡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2149元,并处罚款28000元的行政处罚。

  那曲市安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商店存在销售超保质期预包装食品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6月16日,安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700元,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山南市贡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串串火锅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制售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上岗,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制度案

  2023年3月5日,贡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发现,某串串火锅店存在使用16种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制售食品,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3名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同时还发现该火锅店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6月7日,贡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过期食品原料,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0096元,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3日,江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发现,江达县某超市销售多种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5月11日,江达县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组织执法人员对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牛肉制品。同时,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含有虚假内容标签预包装牛肉干及外包装袋。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7月12日,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79.8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伪造产地及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家用燃气灶案

  2023年6月25日,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桑珠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煤气灶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仓库)内发现数台伪造产地的家用燃气灶和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家用燃气灶,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照及进销货清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8月4日,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46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